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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2020年3月24日更新)

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本事项适用于游戏营运业者提供消费者透过电脑、智慧型装置或其他电子化载具,连结网际网路至业者指定之伺服器所进行连线游戏服务(以下简称本游戏服务)缔结之定型化契约。但不包括电子游戏场业管理条例所称电子游戏机、单纯区域连线或其他无需透过网路连结游戏伺服器之游戏服务。 

一、应记载事项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一)消费者(请依会员注册流程填写)。

(二)企业经营者:

业者之名称:Forever Entertainment Network Limited

代表人: 夏恒

电话: +852-30506956

营业所: RM 1502-x17 EASEY COMM BLDG 253-261 HENNESSY RD WANCHAI HK,

网址: http://www.forevergamehome.com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统一编号: 2770571

二、法定代理人

消费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订定时,应经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约始生效力;消费者为无行为能力人者,本契约之订定,应由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代为之。

若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或无行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付费购买点数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张退费时,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网公告流程,备妥证明文件并提出申请,经企业经营者确认后,退还消费者未使用之游戏费用。

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以中文明显标示,若消费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除应符合第一项规定外,并应于消费者之法定代理人阅读、瞭解并同意本契约之所有内容后,方得使用本游戏服务,本契约条款变更时亦同。

三、契约内容

以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条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企业经营者有关本游戏服务之广告或宣传内容。

(二)计费制游戏之费率表及游戏管理规则。

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消费者有利之解释。

四、契约解除权规定

消费者得于开始游戏后七日内,以书面告知企业经营者解除本契约,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五、计费标准、变更及其通知相关规定

本游戏服务之收费计算方式为:

¨免费制

¨计时制(应叙明计价单位及币别,计价单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时)

¨其他费制_____

本游戏服务内(例如:游戏商城、线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费者额外付费购买之点数、商品或其他服务(例如:虚拟货币或宝物、进阶道具等),企业经营者应在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载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资讯。

费率调整时,企业经营者应于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若消费者于注册帐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于旧费率时,消费者在新费率生效日前已于官网中登录之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费用应依旧费率计收。

六、本游戏服务应载明之资讯

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及游戏套件包装上载明以下事项:

(一)依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标示游戏分级级别及禁止或适合使用之年龄层。

(二)进行本游戏服务之最低软硬体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装置者,其免费或付费资讯。

(四)有提供付费购买之机会中奖商品或活动,其活动内容、奖项及中奖等资讯,并应记载「此为机会中奖商品,消费者购买或参与活动不代表即可获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七、帐号密码之使用

消费者完成注册程序后取得之帐号及密码,仅供消费者使用。

前项之密码得依企业经营者提供之修改机制进行变更。企业经营者人员(含客服人员、游戏管理员)不得主动询问消费者之密码。企业经营者应于契约终止后三十日内(不得低于三十日),保留消费者 之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

契约非因可归责消费者之事由而终止者,消费者于前项期间内办理续用后,有权继续使用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电磁纪录。

第二项期间届满时,消费者仍未办理续用,企业经营者得删除该帐号及附随于该帐号之所有资料,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八、帐号密码遭非法使用之通知与处理

当事人一方如发现帐号、密码被非法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由企业经营者进行查证,经企业经营者确认有前述情事后,得暂停该组帐号或密码之使用权,更换帐号或密码予消费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游戏服务之使用权利,并将相关处理方式揭载于游戏管理规则。 

企业经营者应于暂时限制游戏使用权利之时起,即刻以官网公告、简讯、电子邮件、推播或其他双方约定之方式通知前项第三人提出说明。如该第三人未于接获通知时起七日内提出说明,企业经营者应直接回复遭不当移转之电磁纪录予消费者,不能回复时可採其他双方同意之相当补偿方式,并于回复后解除对第三人之限制。但企业经营者有提供免费安全装置(例如:防盗卡、电话锁等)而消费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归责于消费者之事由,企业经营者不负回复或补偿责任。

第一项之第三人不同意企业经营者前项之处理时,消费者得依报案程序,循司法途径处理。

企业经营者依第一项规定限制消费者或第三人之使用权时,在限制使用期间内,企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或第三人收取费用。

消费者如有申告不实之情形致生企业经营者或第三人权利受损时,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九、游戏历程之保存期限、查询方式及费用

企业经营者应保存消费者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三十日(不得低于三十日),以供消费者查询。

消费者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至企业经营者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消费者之个人游戏历程,且须提出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如下,由消费者负担:

¨免费。

¨新台币二百元(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元)。

¨其他计费方式(计费方式另行公告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其收费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元)。

企业经营者接获消费者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消费者个人游戏历程,并于七日内以储存媒介或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十、个人资料

关于个人资料之保护,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电磁纪录

本游戏之所有电磁纪录均属企业经营者所有,企业经营者并应维持消费者相关电磁纪录之完整。

消费者对于前项电磁纪录有使用支配之权利。但不包括本游戏服务范围外之移转、收益行为。

十二、连线品质

企业经营者为维护本游戏服务相关系统及软硬体设备而预先规划暂停本游戏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时,应于七日前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但因临时性、急迫性或不可归责于企业经营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归责企业经营者事由,致消费者不能连线使用本游戏服务时,企业经营者应立即更正或修复。对于消费者于无法使用期间遭扣除游戏费用或游戏内商品,企业经营者应返还游戏费用或商品,无法返还时则应提供其他合理之补偿。

十三、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责任

企业经营者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于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电脑系统或电磁纪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企业经营者应于採取合理之措施后儘速予以回复。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或因游戏程式漏洞致生消费者损害时,应依消费者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企业经营者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于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企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消费者因共用帐号、委託他人付费购买点数衍生与第三人间之纠纷,企业经营者得不予协助处理。

十四、游戏管理规则

为规范游戏进行之方式,企业经营者应订立合理公平之游戏管理规则,消费者应遵守企业经营者公告之游戏管理规则。

游戏管理规则之变更应依第十七点之程序为之。

游戏管理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规定无效:

(一)牴触本契约之规定。

(二)剥夺或限制消费者之契约上权利。但企业经营者依第十五点之规定处理者,不在此限。

十五、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理

除本契约另有规定外,有事实足证消费者于本游戏服务中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第一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企业经营者应通知消费者于一定期间内改善。经企业经营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业经营者得依游戏管理规则,按其情节轻重限制消费者之游戏使用权利。如消费者因同一事由再次违反游戏管理规则时,企业经营者得立即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消费者进行游戏之权利。

企业经营者依游戏管理规则限制消费者进行游戏之权利,每次不得超过_七_日(至长不得超过七日)。

十六、申诉权利

消费者不满意企业经营者提供之连线品质、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企业经营者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于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企业经营者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企业经营者应于接获申诉后,于_十四_日(至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内回覆处理之结果。

企业经营者应于官网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定服务专线、电子邮件等相关联络资讯与二十四小时申诉管道。

消费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挂程式或其他影响游戏公平性之申诉,依第一项规定办理。

十七、契约之变更

企业经营者修改本契约时,应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公告之,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

企业经营者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

消费者于第一项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

(一)消费者未为反对之表示者,企业经营者依契约变更后之内容继续提供本游戏服务。

(二)消费者为反对之表示者,依消费者终止契约方式处理。

十八、契约之终止

消费者得随时通知企业经营者终止本契约。

企业经营者得与消费者约定,若消费者逾一年期间(不得少于一年)未登入使用本游戏服务,企业经营者得定相当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通知消费者登入,如消费者届期仍未登入使用,则企业经营者得终止本契约。

消费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企业经营者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后,得立即终止本契约:

(一)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企业经营者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二)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游戏常态设定或公平合理之方

式进行游戏。 

(三)以冒名、诈骗或其他虚伪不正等方式付费购买点数或游戏内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违反游戏管理规则达一定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以上,经依第十五点第二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十九、停止营运

因企业经营者停止本游戏服务之营运而终止契约者,应于终止前__日(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于官网首页、游戏登入页面或购买页面; 若消费者于注册帐号时已登录通讯资料者,并依消费者登录之通讯资料通知消费者。

二十、管辖法院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得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

前项约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之适用。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

二、不得约定概括授权企业经营者得就消费者所提供之各项个人资料,为履行契约目的范

三、不得约定排除消费者之任意解除及终止契约

四、企业经营者不得约定其得减轻或免除依消费者保护法应负之责任及无故任意解除及终止契约而不负赔偿责任。

五、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之广告不构成契约内容,亦不得约定广告仅供参考。

六、不得约定如有纠纷,限以企业经营者所保存之游戏历程及相关电子资料为认定标准。

七、不得约定所有使用消费者帐号和密码进入企业经营者管理之电脑系统后之行为,均视为消费者之行为。

八、不得约定其得单方变更契约内容。

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约定因本契约提供之服务所生之纠纷涉讼,应赔偿企业经营者所支出之律师费用。

十、不得记载付费购买点数之使用期限。

十一、不得记载企业经营者对契约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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